(2024)粤2072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363号

蔡建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隆电蓄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蔡建全支付货款850元及利息(利息以8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诉讼费由被告蔡建全承担。

(2024)粤2072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蔡建全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5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603、22588037 承办法官:卢钊洪、书记员:曾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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