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郑国春、陶敏萍:
本院受理原告黎昌同与被告郑国春、陶敏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合计人民币6584元及利息(以658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标准计算至两被告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
(2024)粤2072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郑国春、陶敏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6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70 承办法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