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催2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中山市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山市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84870681,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横栏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卓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450000元,收款人张锦彪。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
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