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催2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卢锦强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卢锦强。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3060443020422340,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广东秦粤物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4874元,收款人卢锦强。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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