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00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8005号

 

李钦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钜坤与被告李钦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钜坤与被告李钦彬于2021年2月27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DFXLCJK20210227001)无效;

二、被告李钦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钜坤支付2021年4月21日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的占用费556447元及利息(以55644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钜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0元,由被告李钦彬负担。原告陈钜坤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3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李钦彬应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83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86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陈钜坤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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