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61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8617号
珠海嘉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锦祥塑料厂诉被告珠海嘉之味食品有限公司、LJ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417333.24元及利息(以417333.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珠海嘉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