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75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758号
梁尚传、林宝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学、余金芝诉被告梁尚传、林宝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丽景路2号丽景名筑17座2单元1608房的过户手续。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0月3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