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5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4158号
中山市合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志尧: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丽阁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合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志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一立即清偿房费6014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60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合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志尧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1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