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426号(起诉状、传票)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4426号
佛山市顺德区圣世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宏晨电子器材制造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世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6178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世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30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