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51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4518号

中山市大莱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明诉被告中山市大莱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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