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67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4678号

中山市尚品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蔡悦然、程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众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尚品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蔡悦然、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三被告连带清偿货款102219元;

  2.三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尚品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蔡悦然、程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7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