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46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465号
陈飞能: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莱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能、天津满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陈飞能、天津满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106525.3元及利息(以赔偿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被告陈飞能、天津满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500元;
3、请求被告陈飞能、天津满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陈飞能。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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