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40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405号
中山市古镇金吉丽灯饰门市部、李旭辉、黄云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响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吉丽灯饰门市部、李旭辉、黄云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吉丽灯饰门市部、李旭辉、黄云仙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23614元;
2、请求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吉丽灯饰门市部、李旭辉、黄云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084.2元;
3、请求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吉丽灯饰门市部、李旭辉、黄云仙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4、请求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吉丽灯饰门市部、李旭辉、黄云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170698.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吉丽灯饰门市部、李旭辉、黄云仙。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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