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27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272号
吴金洪:
本院受理原告黄炳文与被告吴金洪、中山市诚溢花木场、黄礼忠、第三人中山市横栏镇六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梁焕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吴金洪、中山市诚溢花木场、黄礼忠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中山市横栏镇六沙村西一组合六围的土地;
2、请求被告吴金洪、中山市诚溢花木场、黄礼忠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租金按每年78000元计算、管理费按每年7800元计算、垃圾清运费按每年1440元计算,以上费用均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暂计至2023年8月12日为87240元);
3、请求被告吴金洪、中山市诚溢花木场、黄礼忠向原告支付电费2097元;
4、请求被告吴金洪、中山市诚溢花木场、黄礼忠向原告支付的定金39000元归原告所有;
5、请求被告吴金洪、中山市诚溢花木场、黄礼忠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7000元;
6、请求被告吴金洪、中山市诚溢花木场、黄礼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13533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吴金洪、中山市诚溢花木场、黄礼忠。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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