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65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7659号

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威尔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张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威尔福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3354.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13354.4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张江波对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应付货款其中4546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江波在812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山市威尔福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2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720元(被告张江波在812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逾期未缴的,移送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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