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25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250号

中山市森野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王背:

原告中山市康宇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森野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王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森野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康宇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5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68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982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康宇美电器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森野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康宇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二月四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