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427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427号

 

容千钧、王技、杨仕柳、何焯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容千钧、王技、杨仕柳、何焯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2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23)粤2072民初124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顺数第6行至第10行“案件受理费24634元、保全申请费9263元,合计3389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容千钧负担17732元,被告王技、杨仕柳负担10119元,被告何焯南负担6046元,并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4634元、保全申请费9263元,合计3389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容千钧负担17732元,被告王技、杨仕柳负担12021元,被告何焯南负担4144元,并均第2页共2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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