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32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2-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329号

 

杨娇: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与杨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4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被告杨娇负担3520元,并直接向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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