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36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361号
连续坤、廖燕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美好服装辅料印刷厂诉被告连续坤、廖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连续坤向原告支付货款232379元及利息6325元(利息计算方式:以232379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利息为6325元);
2.被告廖燕玲对被告连续坤拖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连续坤、廖燕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19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