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777号(起诉状、传票)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777号
李洪卫、王海民:
本院受理原告邵珠富诉被告李洪卫、王海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洪卫、王海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