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9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9号
李伟峰:
本院受理原告彭凤颜与被告李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伟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凤颜清偿借款855570元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凤颜超出以上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6元,诉讼保全费4898元,合计17454元,由原告彭凤颜负担300元(已付17454元),被告李伟峰负担17154元(该款已由原告彭凤颜垫付,被告李伟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彭凤颜,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