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83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832号
王君:
本院受理原告邓慧昌与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从2021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为1031.25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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