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90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906号
中山市锦泰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本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锦泰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2511.45元及逾期付款相应的补偿;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锦泰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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