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58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585号
中山市千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定钗、胡鸣淡: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智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千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定钗、冯露、胡鸣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千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山市智讯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9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9285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5%利率计付利息,暂计2023年12月27日。利息为10392.75元 ),合计:79677.75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蔡定钗、冯露、胡鸣淡对被告中山市千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千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定钗、冯露、胡鸣淡赔偿原告中山市智讯包装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元;
四、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千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定钗、胡鸣淡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16、0760-89828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