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59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594号
郭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荃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尹竹、郭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中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郭志平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28236元及违约金68470.8元(违约金以228236为基数,按照30%计算违约金为68470.8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尹竹对被告中山市中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300元;
四、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郭志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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