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59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599号
焦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汪家利与被告焦文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19500元,房租32500元,水电费15007元及相应滞纳金(以上述三项金额的总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滞纳金至上述款项至实际支付之日,从2023年7月1日起暂计到12月1日,滞纳金3993.62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焦文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16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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