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60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607号

中山市励扬灯饰有限公司、张忠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佳富纸箱包装厂与被告中山市励扬灯饰有限公司、张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8158元及逾期利息388元(以7815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5日);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励扬灯饰有限公司、张忠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16、0760-8982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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