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2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21号
广东江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魏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鲸科模具厂与被告广东江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魏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16580元及违约金27830.53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1658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27日为27830.53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广东江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魏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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