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4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49号
欧阳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老鹏不锈钢门市部与被告欧阳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1215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27.11元(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2152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2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欧阳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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