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945号(苏胜远)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3945号


苏胜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泰龙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胜远、雷庆多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对中山市泰龙灯饰有限公司的债务2557032.08元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2557032.08元,并归入到债务人财产;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破产费用780元;

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人报酬3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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