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0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00号
范召良:
本院受理原告肖应国与被告中山市爱家吧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范召良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赔偿款总计170564.3元,其中: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25元/月×7个月=70175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25元/月×4个月=40100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25元/月×1个月=10025元;
4.住院期间护理费:5755元/月÷30天×6天=1117.4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6天=300元;
6.停工留薪期待遇:10025元/月÷30天×128天=42363.71元;
7.鉴定费:320元;
8.医疗费:6163.1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