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3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335号
洪沛文:
本院受理原告洪晓钰与被告洪沛文抚养费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洪晓钰支付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尚欠的抚养费共33460元;
二、被告洪沛文自2024年4月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洪晓钰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洪晓钰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洪沛文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洪晓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洪晓钰预交),由被告洪沛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洪晓钰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