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1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15号
廖启琼:
本院受理原告何冠文与被告蒋志刚、廖启琼、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蒋志刚、廖启琼、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币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2年1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为5609.5元】;
二、请求判令蒋志刚、廖启琼、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廖启琼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