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8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87号


徐忠礼:

本院受理原告竺刘宝与被告徐忠礼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退还原告购物款1249元;

二、判决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原告3747元;

三、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四、判决由被告承担证据打印费用2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012、22788515  承办法官: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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