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8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87号
徐忠礼:
本院受理原告竺刘宝与被告徐忠礼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退还原告购物款1249元;
二、判决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原告3747元;
三、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四、判决由被告承担证据打印费用2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012、22788515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