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091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091号之一


姚志平、陈利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朝林与被告姚志平、陈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志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王朝林借款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实欠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被告姚志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该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55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姚志平、陈利英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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