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675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8675号之一


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80.1元、利息486.88元、罚息1869.54元(罚息暂计至2023年7月2日,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21.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陈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37 承办法官:卢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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