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01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016号


陈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莫仁艳、曾桂文、黄燕清、韦盛壮、李建成与朱林林、陈龙龙、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016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2072民初1801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2023)粤2072民初18016号之二民事判决书、(2023)粤2072民初18016号之三民事判决书、(2023)粤2072民初18016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龙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向原告莫仁艳支付劳务报酬23696.5元、向原告曾桂文支付劳务报酬21905元、向原告黄燕清支付劳务报酬6730元、向原告韦盛壮支付劳务报酬5206元、向原告李建成支付劳务报酬2400元;

二、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龙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莫仁艳、曾桂文、黄燕清、韦盛壮、李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元(原告莫仁艳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48元(原告曾桂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燕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韦盛壮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建成已预交),均由被告陈龙龙、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五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民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590、12368 承办法官:陆沛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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