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08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083号

冯汝桂:

本院受理原告陈妍芳与被告冯汝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6000元(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4.8%计算,从起诉之日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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