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83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832号


朱新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游贵与被告朱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3429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6342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计人民币7142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0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26、22788515承办法官:黄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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