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34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342号

卢宝池:

原告李勇与被告卢宝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宝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勇支付货款2504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04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勇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9元(已由原告李勇预交),由被告卢宝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李勇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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