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6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662号

王毅、佛山市毅翡家具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一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毅、佛山市毅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毅翡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一号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4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毅对被告佛山市毅翡家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65元,合计137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一号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毅翡家具有限公司、王毅负担,被告佛山市毅翡家具有限公司、王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一号电器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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