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82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822号

吴纨峤:

本院受理原告杨宗和与被告吴纨峤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入伙资金1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设施火锅桌以及运费550元;

三、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纨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