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82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822号
吴纨峤:
本院受理原告杨宗和与被告吴纨峤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入伙资金1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设施火锅桌以及运费550元;
三、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纨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