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85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854号
钟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卓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华芮电子有限公司、赵碧河、钟弋、黎国怀、苏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中山市卓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佛山市华芮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24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赵碧河、钟弋、黎国怀、苏保平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钟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6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