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40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407号
刘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凯、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被告刘凯、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0271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凯、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凯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3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