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41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412号
杨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钻纸箱厂与被告中山市顺立电器有限公司、杨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中山市普钻纸箱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山市顺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8613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6130.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杨立对被告中山市顺立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中山市顺立电器有限公司、杨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9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