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82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9822号
中山市诺洪电器有限公司、黄永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精一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诺洪电器有限公司、黄永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中山市精一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山市诺洪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359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59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黄永勇对上述被告中山市诺洪电器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中山市诺洪电器有限公司、黄永勇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诺洪电器有限公司、黄永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