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17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174号
中山市小榄镇三五四零五金厂、徐健:
本院受理原告吴平远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三五四零五金厂、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吴平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三五四零五金厂、徐健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49148.84元及利息(以649148.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三五四零五金厂、徐健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三五四零五金厂、徐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656 承办法官:刘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