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74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744号
唐会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胜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博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唐会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山市永胜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山市博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
2.判令被告唐会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中山市博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唐会顺承担因本次纠纷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3000元;
4.判令被告中山市博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唐会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24)粤2072民初2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唐会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656 承办法官:刘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