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88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888号
张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张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88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0月至11月租金21426元、水费64元、电费2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77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21776元)
(2024)粤2072民初8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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