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59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4594号

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

原告成晋(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喻世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4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成晋(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0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006.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张俊峰在未出资(47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判项一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喻世锋在未出资(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判项一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晋(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喻世锋负担248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喻世锋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480元,逾期不缴纳,移送强制执行。诉讼保全申请费10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晋(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喻世锋负担106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成晋(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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